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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撤销、注销后公司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几(3)
www.110.com 2010-07-09 14:55


    基于以上的分析,首先,要确立有关环境权的条款。只有明确承认公民的环境权,人们才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故欲完善环境权法律保护体系,要先从宪法上找依据。为此,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任何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都有要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仅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权,而且要在各种具体制度中使之具体化,因此,笔者建议不仅在部门法如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中都应作出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还要确认公民对环境侵害的起诉权。例如,在民法通则124条中加上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参与和监督环境管理的权利和取得保护和赔偿的权利,任何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再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应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法律规定的环境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和起诉”。这样不仅确认了公民环境权,还确认了公民排除环境侵害并提出赔偿的权利,解决了目前我国法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环境侵害只有检举权、控告权而无起诉权的规定,从而无法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难题。
    其次,确立公司终止后其作为责任主体尚需存在一定时间的条款。关于这一点,我们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司可因公司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将继续存在3年。在这3年内,公司可以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为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问题成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的规定,对公司终止后存在的年限作出规定。当然,公司终止后存在期间不宜过长,过长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但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对环境侵害应规定较长的存在时间。建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将继续存在5年,在这5年之内,公司可以继续为终止前未了的环境法律责任诉讼辩护,在5年届满后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出具相应的环境侵害的评估报告,若不存在侵害则可使法人归于消灭,反之则可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延长。
    最后,修改关于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由此可以推出,当环境侵害的后果自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后才显现出来时,受害人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因其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而其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于环境侵害这种特殊的侵害应当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因此,笔者建议对于环境侵害的诉讼时效应不短于50年,“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是一个主观概念,判定时比较困难,应采用较客观的标准。建议环境保护法中应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0年,从受害人症状完全暴露的时间起计算。但人民法院酌情需要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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