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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__中国东方资产管(2)
www.110.com 2010-07-09 14:55


  资产管理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接受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在浮图关公司的全部债权。对此,浮图关公司予以确认,2000年5月15日,浮图关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共计5166.82平方米的房产以 5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本案的第三人博智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自有的房产,导致浮图关公司的自有资产大量减少,从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由浮图关公司和博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浮图关公司、博智公司未作答辩。

  审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浮图关公司在明知应清偿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给搏智公司,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境地,对清偿到期债务发生困难,从而危及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博智公司与浮图关公司在发生该转让行为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因此搏智公司受益时亦知道浮图关公司的该转让行为将有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帆所以搏智公司接受浮图关公司财产的行为,具有恶意,资产管理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资产管理公司请求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5168.8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行为并由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30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5166.8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行为。
  二、驳回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0元由浮图关公司负担12005元,由博智公司负担12005元。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撤销债务人浮图关公司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要求撤销转让行为以外,还提出了要求宣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的请求。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至始无效,“撤销权人与债务人不仅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而且有权要求注销所有权登记”山;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转让行为被撤销,但只有债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只能通过另行提出代位权诉讼或侵权诉讼来保全自1己的债权。至于撤销相应的权利登记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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