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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4)
www.110.com 2010-07-09 11:52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代办股份确认登记前或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主办券商提交以下文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主办券商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以保证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 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应将决议内容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应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就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受托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也应与股份转让公司同时并在同一媒体上刊登代办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托管操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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