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财务信息披露的状况,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国家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到股票交易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既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不高,有关措施有漏洞和抵触现象,且随意性较大。如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对 “重大事项公告”的理解是该事项业、须已经完成并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应公告,而对正在进行的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则根本不必公告。对此证券监管部门也无明确解释说明,由此导致了许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有时长达几个月)却迟迟不能“公告”的现象,以致在有“先知先觉”的机构投资人大规模抢购该上市公司股票时,上市公司却连续发表没有“重大事项”的澄清公告,要求市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可结果是“市场的传言” 很快就被不久前还在连续发表澄清公告的上市公司所证实。
2.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其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个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个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致使我国证券市场的“ 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 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一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至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个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 15.45%。
3.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对的财务信息过重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后、披露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税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企业偿债能才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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