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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www.110.com 2010-07-08 22:38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其基本目的之一,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覆盖面狭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也为一些企业和地方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破产赖债、逃债留下了空间。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作到真正自决。但是仅凭债权人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债权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以权利,还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债权人彼此间意见分歧,难于协调,同时也避免单个人势单力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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