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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转让债权的通知是否有效
www.110.com 2010-07-08 22:43

  镇江药业集团将其下属中药分公司对邗江某医药公司享有的69018.38元的债权转让给了镇江某物资供应公司后,物资供应公司将邗江医药公司起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判令邗江医药公司立即给付此笔欠款,邗江医药公司却称其根本没有收到所谓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其不生效。法院审理后对此债权转让的效力予以了确认,支持了物资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让债权起纷争

  镇江药业集团中药分公司与镇江药业集团器化玻公司都是属于镇江药业集团下属单位,分别领取,各自有不同的,两分公司分别建帐,实行独立核算,并多年来均与邗江医药公司有业务往来。2002年6月26日,中药分公司财物人员与工作人员徐某、张某到邗江医药公司进行了对帐,邗江医药公司确认欠货款210848.58元,后邗江医药公司付款20000元,又以货抵款121830.20元,尚欠69018.38元。2003年3月14日,镇江药业集团更名为镇江恩华药业。经与物资供应公司友好协商后,恩华药业公司将原中药分公司对邗江医药公司的债权69018.38元转让给物资供应公司,并于同年8月20日,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函告邗江医药公司,正式通知将上述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物资供应公司,要求邗江医药公司直接向物资供应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过了不久,物资供应公司即将邗江医药公司告到润州区法院,要求邗江医药公司给付欠款69018.38元及违约金。

  对簿公堂互较劲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9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此次庭审中,邗江医药公司一口咬定其与物资供应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差物资供应公司任何钱,而且并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任何通知,提请法院当庭驳回物资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资供应公司当庭出示了邗江医药公司与原镇江药业集团的对帐单;由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向邗江医药公司发出的转让债权的函及2003年8月20日邮寄给邗江医药公司的挂号信的收据;邗江医药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

  邗江医药公司当即辩驳:对帐单是事实,但在对帐后又与镇江药业集团发生了业务往来,对帐后又总共付给药业集团五笔款项,现已不欠药业集团这么多钱了;物资供应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函,邗江医药公司并没有收到,虽然物资供应公司的挂号信是寄出了,可能是寄出了一份东西,但是里面究竟寄的是什么东西无从知晓,既没有邗江医药公司的签收,也没有公证送达的东西,因此对这份转让债权的函表示否认;况且物资供应公司提交的转让债权的函也是以镇江药业集团的名义发出的,邗江医药公司内部的户头就是镇江药业集团,只认药业集团说话。此外,关于来货抵款的部分,邗江医药公司的帐面是123673.4元,与物资供应公司所说的相差1000多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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