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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新规
www.110.com 2010-07-08 21:44

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应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受让方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公司的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证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
    基金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近一段时间来基金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公司长远发展。该通知自12月26日起实施。

     证监会在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符合包括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等条件。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

    根据《通知》,受让基金公司出资成为基金公司股东,受让方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转让出资,应遵守《》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公司董事会,该转让文件应包括:出资转让协议;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证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必要时,证监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受让方在取得证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行使股东权利。

    此外,《通知》明确,基金公司应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的要求,公告其出资转让情况。基金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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