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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4)
www.110.com 2010-07-09 11:50

  就债权人利益保障的现实性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在不同制度链的规制格局下,呈逐级合理化的趋势。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以强制性规则配置给公司资本制来独当。在这一制度链条的设计上,采纳强制性的事先防范机制、事中审查、事后惩罚的模式,试图在严格限制股东事后机会主义的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下,提供给债权人以最现实的保障。然而,事先防范机制忽略了公司动态运营的财务现实,事中审查下的资本维持原则无法阻却变相了公司资产减损行为(如增加公司投资风险、公司资产重估增值、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等),事后惩罚给予债权人的利益补偿是杯水车薪。这一模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现实性而言,是一种成本最高、成效最低、最不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折衷资本制模式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难题,以赋权型规则在“法定”与“授权”制度之间进行中性的妥协设计。在这一制度链条的设计上,在施加最低资本额安排的前提下,采纳分期缴纳机制予以中和。对于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股份出资对价的类型与评估安排,在要求强制性评估的前提下,允许适度的例外豁免。对于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分配问题,固守资产负债表标尺的要求,试图给予债权人以可依赖的公司底线资产。这一模式是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利益最优化的冲突之间的妥协安排,是从股东主导模式向债权人主导模式的一个中间定位,是一种成本中性、成效居中、较为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合理地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内与之外的制度链之间进行配置。在这一制度链条设计上,以资产维持为理念,以公司对外偿债能力为标尺,重构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系列否定性规则。以事后的低资本化下的与衡平次位规则,代替了事先的无例外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以公司资本制之外的制度链条,如企业信用调查机制、股东个人担保机制、公司责任保险机制、防止欺诈性产权转让、破产之际的董事对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机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切实的关怀。这一模式是在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效率化运营的前提上,为债权人提供了最成本最低、成效显著、最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三、定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在全球经济竞争时代,各国公司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与一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联。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必须检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方向,即定位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所在,即定性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则设计,即定量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终出路,即定论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仅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定位,表达一管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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