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三,我国既有公司资本制度未能“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在防弊心态压倒兴利目标的既定框架内,偏重债权人利益保障,忽视甚至阻却股东的投资回报与投资退出的内在需要,从而在保障公司参与人利益方面出现规制上的失衡。既有公司资本制度模式欠缺合理控制股东滥用权限的机制,对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权限的法律限制弱化,尤其是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规制的弱化,无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传统的严格资本制度下的事先防范机制,建立在虚幻的、过时的法定资本标尺之上,无法真正地实现立法者试图达致的保护债权人的初始目标。
在认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所在的前提下,如何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迎合商业需求的、提升国家与企业竞争力的、立法修正成本最低的、最大化并均衡公司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公司资本制度链条,决非一个无须考虑公司法之内与之外的既有制度安排的、可平空想象的、单一化的制度设计所能担当。我国既有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的不可取,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上述理论上最优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可以简单化移植。一个行之有效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其不可缺欠的两项制度链条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董事信义义务的安排与司法能动回应机制下的审查与救济机制。在上述两项制度链条难以迅速构建的现实面前,面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成本与变革需求的双重考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不妨采纳兼顾筹资机动化与债权人利益的折衷资本制度模式。
四、结论
本文在重思公司资本制的内涵、比较三大公司资本制的功能、定位我国公司资本制的模式的基础上,试图得出几点管见:
结论1, 公司资本制的内涵定位,应从公司资本运营的全程,即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结论2 ,三大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就股东设立公司的成本高低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递减的排序。就股东投资回报的管制宽严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宽松的格局。就股东投资退出的渠道畅阻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畅通的设计。就公司运作的商业判断空间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自由的安排。就债权人利益保障的现实性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在不同制度链的规制格局下,呈逐级合理化的趋势。
结论3, 面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成本与变革需求的双重考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不妨采纳兼顾筹资机动化与债权人利益的折衷资本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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