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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事
www.110.com 2010-07-09 13:48

银复 〔2006〕 21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你公司《关于核准〈公司过户业务规则〉的请示》(中债字〔2006〕95号)收悉。经审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应修改为《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原则同意你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

为防范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参照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有关要求应在《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你公司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债券的转让过户,加强对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转让过户和结算风险。你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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