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以下称非流通债券)的转让过户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流通债券的转让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条 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
第四条 受让方对所受让的债券存在的投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风险。
第五条 办理转让手续时,出让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公司债券过户指令书(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供双方签署的公司债券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丙类结算成员的债券过户指令书应由结算代理人加盖结算代理专用章。
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债券过户指令书及转让协议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先检查出让方债券账户中该转让债券的余额是否足额,如债券足额,即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转让双方出具债券转让过户单据;债券不足额的,中央结算公司拒绝办理债券转让过户手续,并通知出让方。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非流通债券转让过户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每笔向双方各收取人民币500元,逐笔计收。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参照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LINE-HEIGHT:1.8“>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司债券过户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委托贵公司将我机构持有的公司债券按如下指令办理过户手续:
出让方单位名称
受让方单位名称
出让方托管账号
受让方托管账号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面额小写(万元)
过户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面额大写(万元)
经办:复核:
联系电话:
托管业务密押:□□□□□
结算代理行结算代理专用章(如有):
出让方预留印鉴:
年月日
- 上一篇:无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的转让
- 下一篇:关于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相关文章
- ·非交易流通公司法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事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 ·登记结算公司规范非流通债券转让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 ·【公司转让协议】业务转让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 ·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看《公司法》《证券法
- ·公司债券能否上市交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陵证券监督管理机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暂停
- ·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在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终
-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 ·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在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终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暂停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陵证券监督管理机
- · 关于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 · 有关公司债券的转让
- · 非交易流通公司法债券转让过户业
- · 债权转让制度完善构想
- · 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
- ·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样本
- · 债务纠纷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 · 关于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
- · 公司债券转让协议范本
- · 债券转让价格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