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法定代表人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www.110.com 2010-07-09 08:57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五)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七)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九)财务审计报告; (十)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法定代表人;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