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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法律限制及其意义(2)
www.110.com 2010-07-09 08:59

    有趣的是,如果主合同有效且债权人无过错,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 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的结果竟然都是一样的,使得公司法限制公司担保能力的立法目的未能充分实现。

    4、新《公司法》对公司能力的其他限制

对公司借贷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资本(产)是公司运营及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信用保证,为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产结构,保护股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

   1999年12月,为鼓励交易、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态经营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竞争与风险。公司的经营者及其股东,相对而言最清楚也最关心自己公司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当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选择有偿或无偿的对外担保或借贷时,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排除董事、经理等个人的决策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要附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做出同意提供借贷的书面决议。

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法律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一般包括对投资对象及投资数额两方面的限制,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投资数额的限制,改由公司章程自己规定,但保留了对投资对象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本条规定明确限制了公司向“合伙企业”的投资,但由于《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公司仍然可以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其权利能力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仅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更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法》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公司能力的限制性规定,形成了对公司自由权范围的法律约束;公司(包括交易相对方)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就像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才能依法结婚一样。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高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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