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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的权利能力(5)
www.110.com 2010-07-09 08:59

  3、坚决废除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自始效力的不合理的规定。任何否定瑕疵公司人格的处分或者裁判,皆不应具有溯及以往的法律效力,这是社会对公司作为商事交易主体的基本法律要求,否则,只会给商事交易秩序平添混乱。故此,前述1998年2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之规定,应予废除。在未废除之前,法院可以该类规定有违法律精神为由,拒绝予以司法适用。

  4、建立瑕疵责任制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我国刑法已就瑕疵公司设立者的刑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公司法也就瑕疵公司应受的行政处分作了罚款之类的规定,但唯独对瑕疵制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未作规定。这类重行政乃至刑事处罚而轻民事赔偿的法律模式,是从大陆法系的一贯模式沿袭而来,与英美法系重民事赔偿轻刑事处罚的理念有所差异。注重赔偿即为注重利益,此与商业交易的本质乃是相符的。为此,应充分借鉴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效建立起瑕疵责任制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从而有效遏制瑕疵公司的产生,同时避免非瑕疵制造者(如设立时的非责任股东以及非设立时的股东)受到不公平的法律责任牵连。

  5、否认瑕疵公司人格不应当然排斥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依照各国通用的法律模式,无论以何种理由否认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或者说否认公司的主体人格,其结果皆只是引发公司的解散乃至清算。而任何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仍然应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石,除依据“揭穿公司面纱”之类的学说与制度,股东存有滥用有限责任行为而应当免除其受有限责任保护外,皆不得依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为由,当然地排斥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当然地追究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文明基石所在。尽管对瑕疵制造者要追究个人责任,但对那些并非存有过错的股东,要求他们为所谓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公司债务当然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照现行高法[1994]4号文件(原本只适用于非公司企业),仅于判决理由部分认定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却又不裁令公司解散,并在公司未经清算情形下即判令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诉讼处理模式,是极不可取的,应坚决予以摒弃!

  注释:

    ① 卞耀武主编、李萍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55页。

  ② 虞政平主编:《英国公司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240页,1985年公司法第1条。

  ③ 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75条。

  ④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550页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8条。

  ⑤ 卞耀武主编、李萍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6页。

  ⑥ 卞耀武主编、李萍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7页。

  ⑦ 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

  ⑧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79页。
   
    ⑨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s (statutes, rules, materials, and forms),1999 edition,foundation press,p.264。

    ⑩ 王叔文等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11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s (statutes, rules, materials, and forms),1999 edition,foundation press,p.271。

    12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9页。

  13 王叔文等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14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14页。

  15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98页。

  16 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p.342。

    17 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36-40页。

  18 卞耀武主编,贾红梅 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68页。

  19 吴日焕译:《韩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49页。

  20 卞耀武主编,贾红梅 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69页。

  21 费安玲 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557页。

  22 卞耀武主编、李萍译:《法国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16页。

  23 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3页。

  24 费安玲 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557页。

  25 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编:《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2页。

  26 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3页。

  27 卞耀武主编,贾红梅 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65页。

  28 费安玲 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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