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现在各国利用目的范围对法人进行限制逐渐放松呢?民事主体理论是无法解释它的。法律对法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范进行限制是法律价值取舍的结果,社会进步,事态变化,法律价值取舍也应相应变化,所以许多国家对经营性法人目的范围外的行为不再认为绝对无效,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某些对社会秩序没有严重影响的行为,赋予权利。当两中以上的利益冲突时,进行利益平衡,做出价值取舍是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德、日、我国在司法实务中放弃“权利能力限制说”(法律人格限制说),部分地承认法人目的外的行为有效,正是法律价值取舍的结果。
六、 结语。
本文通过对“权利能力”概念与“人格”概念的比较,分析了权利能力制度设计的过程和目的之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权利能力”概念有两层含义:一为抽象的资格,与“人格”概念等同;一为具体的能力,与“人格”概念的含义不同,指民事主体能够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讨论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问题。当权利能力被视为抽象的资格时,法人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能力,均享有平等的、抽象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只存在有无的问题。法人有权利能力, 法人具有与自然人平等的人格,有机会享有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当权利能力被视为具体的能力时,则因主体的性质差异而存在较大不同。此时,法人的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通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自然性质、法规及目的事业的限制。限制的对象是法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
注释:
[①] [台]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第64页
[②]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 第55页
[③] 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116页。
[④]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3页
[⑤] 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⑥] 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⑦] 同上注
[⑧] 同上注
[⑨] 同上注
[⑩]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781页。
[11] 同注「1」
[12] [台]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86页。
[1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45页
[14] [台]郑玉波:民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版 第181页
[15] [台]黄立:民法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版 第119页
[16] [台]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86页
[17]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第。111页。
[18] 温世扬,何平。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J].法学研究,1999,(5)。
[19] 许明月。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57-193.
[20] 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第166页
[21] 同注「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芝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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