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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理论初探(3)
www.110.com 2010-07-09 08:59

  三.宗旨上的限制

  公司宗旨是设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公司宗旨在公司法的表现为公司经营范围。无论依照原《公司法》或修订后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做了限制: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这里的“依法”主要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条例。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例如,经营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经营香烟销售业务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的批准。

  4.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般倾向于从宽对待。除非违反国家有关专营规定,否则一般不认定为无效。

  四.公司与工会的关系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职工组织工会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工会组织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在改制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职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反映自己的请求,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 范健,著〈〈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进,著〈〈新类型犯罪及法律纠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王卫国,刘凯湘。〈〈商法,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法学研究〉〉编辑,〈〈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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