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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摘 要]从人人格制度入手,分析为何要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何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我国目前来说,如何使用这一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独立,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 引言

  公司是现在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弥补了传统合伙、企业的不足,所以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自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也就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上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下面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公司人格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在其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与公司债务隔离的原则,一直视为公司的主要利益。可以看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包含两层意思:一财产独立,二责任独立 ,而公司责任独立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公司的有限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完美结合到一起的和为公司的主要形式时,就使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使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大增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他法律主体不能比拟的作用。正像美国学者巴特尔(Butter)所指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①资本主义在短短几百年当中创造了比以前任何社会生产力总合大的多的生产力,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功劳是不可抹杀的。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推动了经济的强劲增长,使资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它有时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甚至成为敲诈者的护身符,因为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制约措施,在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资产,并滥用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竟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苦于没有切实的救济办法。这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正,又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使其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使股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公司法人格经常被滥用主要表现一下几种形式:

  (1)人格混同   也就是常说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无法分清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此公司与彼公司不分,而对外则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法人,当债权人追索债权时,将财产转入另一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这种情况还造成了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因为各为独立的法人,法院无权执行其它公司的财产,明知是该公司的财产。但因欠缺有力的证据,往往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这与公司法人格制度初终相背。

  (2)滥用控制权  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以公司的名义承担并不受益的债务,随便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它公司或个人担保,增加了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造成了公司的空壳运行,债台高筑,更甚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这种过度操纵实际上已经使公司法人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是成了某些股东获利的工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丧失。

  (3)利用公司回避契约义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以及逃避契约中竟业禁止义务等情形。②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义务主要指公法上的义务及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滥用者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为的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以达到规避法定义务的真正目的,其实以避税最为典型。此类形下,当然应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追究真正义务人的法律责任。③

  针对上述现象,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积极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是其重要成果。

  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本质及价值取向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④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在Untied State V.Milwanlee Refrigerectors Trainsity Co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⑤由于这一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后为德、法、英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和创新。例如德国的“责任直索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

  如何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本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极为简便鲜明:“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独立性,就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该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⑥

  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当一项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其次,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从实质上分析,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法律行为的否定,不象有些人认为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认,它恰恰是对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和合理补充。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达到协调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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