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公司人格否定 >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金融债权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 被滥用的问题日益凸显,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支配控制地位或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求自身利益,而又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脱离法人制度的 宗旨,出现滥设法人、抽逃资金、过度操纵、人格混同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当其逃 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以公司法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盾牌”, 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在我国,金融债权是国有和集体公司的最大债权 ,公司人格的滥用造成了金融系统大量的不良贷款,阻碍了金融业健康发展,严重危及 金融安全,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金融债权势在必行。

            一、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金融债务的状况

我国自从引进公司法人制度后,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而来。“空壳” 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抽逃资金、“假法人”、虚拟股东等 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大量的金融债权,造成了社会 经济的混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 、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 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 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 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这些企业在滥用法人人格逃债 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 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 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这类企业法人俗称“皮包公司”,其开办者 打着合法旗号(独立法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这类滥用 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生概率最高。

    2.滥用法人登记制度。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 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脱壳经营”,有的公司多次变更名 称,每一次变更就多出一个公司法人,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 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
    (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 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 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向金融机构大量 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追偿时,又将责任推到公司。

    3.公司与股东的混同
    所谓公司与股东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不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 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 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 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 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 、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 公司的利益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

    (4)人格混同。如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中的子公司一直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或者是 另一个自我,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被控制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的意志,成为控 制公司的工具;
    4.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 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则以下属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5.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行为人以虚构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进口汽车、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同时也骗取债 权人的信任。又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 ,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还有甚者,将内部职工组成的“ 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登记,不论是改制,银行诉讼,只要对公司采取财产查封措施, 职工持股会就会裂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闹事,从而阻碍改革与诉讼;

    6.关联公司之间的假抵债,真逃债。关联公司为了逃避还款责任,故意虚拟债务,然 后再签订抵债协议,有的制造虚假的拖欠工程款,以法定的优先权对抗抵押权人。

       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当前,虽然我国公司法也对某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作出规定加以调整,但一般 只规定出资人的一些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根本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因此,我国应该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开始,立法即注意对滥用法人人格者的法律制裁。 如《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可以对法定代 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后颁布的《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其中所规定 的责任仅是滥用法人人格者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债权人 所受的损失并不因滥用法人人格者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得到弥补。《公司法》第 214条第3款也仅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应就其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立法上,我国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