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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应用(4)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二)关于该理论的涵义和制定法上的依据
  该理论可定义为: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于非法目的;或者公司仅剩形骸,坚持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有违正义、公平的理念时,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与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主体。该理论的实质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某些原因,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重新配置公司与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的义务或责任负担。
  该理论的制定法上的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该理论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
  我认为,在我国,该理论的适用要件有以下四点:(1)公司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2)为规避法律或契约上的义务、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或者公司仅剩形式上的空壳;(3)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4)(2)。(3)之间有因果关系。
  至于该理论的适用情形,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和公司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一般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恶意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至于哪种情况属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可参照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来确定。公司形骸化一般可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业务、场所、财务会计、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公司是否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来认定。
  (四)关于适用效果
  该理论适用的效果应该是:在某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上,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视为同一主体,让股东或其他公司直接承担责任。该理论的适用并不导致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仍得以继续存在。公司人格独立为一般原则,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补充。
  
注释与参考文献
  大隅健一郎:“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载《公司法的诸问题〈增补版〉》第1页;松田二郎:“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载《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第258页;莲井良宪:“美国公司法上的揭开法人面纱的法理”,载《近畿大学法商学部论丛》下卷1号;“公司独立性的限界”,载《广岛大学政经论丛》7卷3号等。
  森木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拓展开”,载《新实各民事诉讼讲座》7卷349页。
  森木滋:“法人人格的否认”,载《公司法案例百选》(第六版)第10页,有斐阁1998年10月出版。
  森木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新展开”,载《新实各民事诉讼讲座》7卷349页;奥山恒朗:“所谓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和实际”载《实各民事诉讼讲座》5卷165页。
  河本一郎:《现代公司法》(新订第八版)第29页。森木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新展开”,载《新实各民事诉讼讲座》7卷351页。
  神户地方裁判所昭和54年(1979年)9月21日判决,载《判例时报》955号118页。
  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1973年)10月26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27卷9号,第1240页。
  河本一郎:《现代公司法》(新订第八版)第30页。龙田节:“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最近展开”,载《商事法务研究》534号第2页
  日本商法58条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解散该公司的请求,这是从根本上全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
  森木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新展开”,载《新实各民事诉讼讲座》7卷351页。
  大隅健一郎:《我和商事判例》,第504页。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23卷2号,第511页。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7卷9号,第1240页。
  仙台地方裁判所昭和45年(1970年)3月26日判决,载《判例时报》588号第52页。
  《判例时报》1797号27页。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3年(2001年)6月20日判决,载《判例时报》1797号36页。

《外国法译评》   第2004-春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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