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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4)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需要说明,欺诈是一种主观恶意在行为上的表现。现实中恶意作为主观因素主要是依据推定而非证据直接证明。对恶意的认定在民事审判中极易引发当事人与法庭的对抗,而其本身的主观性因素也使法庭在认定恶意时必须慎之又慎。

  (2) 有瑕疵的公司和有瑕疵的公司经营方式如果从“实现衡平”而非“防止欺诈”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标准将更为客观,然而其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则相应减弱。当法庭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恶意难以判断时,可转而分析公司的结构及经营方式,依据公司结构或经营方式的客观内容去判断可否刺穿公司的面纱而不必去推断其主观意志。

  “有瑕疵的公司和有瑕疵的公司经营方式”一般是指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致使公司独立地位丧失。相关内容在上述案例中已作分析,不再赘述。

  (3) 公司资本不足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产,当涉案公司的资产于该公司具体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时,这一状况本身即足以构成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理由。资本不足标准运用于具体案件之中,要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为其在经营中可预见的全部风险提供保障,即“该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13如何认定资本不足是审判中运用这一标准的关键。所谓合理的范围,“应当依据公司具体经营的性质和经营的风险而定。”14我们在上述相关案例中已经论证了这一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在此不作赘述。

  公司资本不足的另一问题是,资本是否达到“合理的范围”应以何时为准进行计算?一般来说,应当以公司成立时为标准,但若侵权行为涉及公司新开展的业务时,应以新业务开展时为准。当一个公司由于经济损失而变得资本不足时,该公司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宜被认定为资本不足,否则公司法人制度将丧失其存在基础。需要强调,这种状况必须限制在“公司被动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一范围内,当公司在负债的情况下,出现有步骤,有计划的资产转移,且这一转移被证明对公司正常经营并非必要时,公司的面纱应被刺破。而此时刺破面纱的标准,更接近于欺诈标准而不是资本不足。

  3、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引入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必要性及其标准问题在欧美公司法论著中,公司人格否定的运用似乎更注重保护非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刺破公司面纱方式进行保护的情况并不多见。然而审判实践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案件都是不同的,审判工作的任务在于探索普遍性原则在案件特殊性中的具体运用,现拟从两个方面探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运用。

  (1) 反向刺破有美国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技术的运用,仅针对股东责任的情况,而不得为股东利益主张。15这一理论的依据来源于广为流传的比喻“Take the Bitter with Sweat”,在公司法领域,可被意译为“一个人若选择公司法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品尝由此带来的苦果。”然而在现实中,法院并不能囿与这一理论而对事实视而不见,听任相同性质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性质完全相异的主体,法院可以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股东加诸责任,也可以同样运用公司人格否定对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前者被定义为“刺破面纱”,后者则被称作“反向刺破”。 16反向刺破在实践中的运用颇具争议,称得上经典的案件是Hedge 案。17对于反向刺破,美国法院普遍采取审慎甚至怀疑的态度。有学者评论上述案件仅得利于明尼苏达州公共政策对个人土地权利特别加以保护的倾向。18在该案中,法院也特别指明这一方法“仅在确切的、有限的条件下使用。”

  相形之下欧盟成员国法院对反向刺破的运用标准要求较为宽松。根据欧盟《关于竞争事务的第85条指令》规定,任何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的不同企业间限定价格及贸易条件,瓜分市场份额、资源,限制或控制产品、市场技术发展及投资的约定、决定或实际行为都应被严格禁止。在Christinni & Nielsen 案中,19 一荷兰公司与一丹麦公司被指控通过合同制定垄断价格而破坏竞争,因而触犯了第85条指令,实际上他们确实这样做了。然而在欧盟最高法院的审判中,法官们发现“该丹麦公司是荷兰公司的全资股东,成立荷兰公司的目的是使丹麦公司在荷兰的经营更为便利。经查该荷兰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由丹麦公司任命,其重大经营均直接听命于丹麦公司或需取得丹麦公司的批准……以上安排使该荷兰公司不享有任何适当的独立性……因此,毫无疑问,(这)意味着涉案合同并不构成85条指令所规定的‘不同企业间的约定’”。

  作者认为,欧盟最高法院的做法更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很多公司的设立者和投资人在成立公司时对公司法人制度了解不够,对相应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实践中只强调一般意义的刺破而对相同情况下构成反向刺破的事实予以回避,更易造成投资者对法律的迷惑,只要不违公平、公正原则,反向刺破同一般意义的刺破一样有其必要性。

  (2) 深石原则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强调股东平等原则,对股东之间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的地位差别很少考虑。然而在现实中,公司虽是一个法人,拥有独立的权能,其经营活动仍离不开自然人的支配和控制。丹宁法官认为:“公司总是这样或那样地类似于自然人的身体,它(公司)有自己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以控制其经营,它(公司)也有手去具体实施其经营计划。公司中的一些人仅是公司的仆人,他们仅起手的作用而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另一些人则是公司的董事,他们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大脑和神经。”20丹宁法官的论述形象地说明了作为“公司大脑和神经系统”的董事的作用。当然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成为董事,虽然原则上股东享有平等的选举权、监督权,随着现代公司在规模上的日益扩大,特别是资本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分布区域越来越广,如果把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股东称为积极股东,则其余的消极股东的选举权、监督权由于分散而日渐衰弱。现代大公司中,股东在企业经营中所起作用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积极股东作为公司的董事实际上极易获得滥用其优势为自己谋利的便利,而依据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的面纱遮盖了这一差异,所有股东无一例外地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很有可能对消极股东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在破产法领域,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的不同作用,运用公司人格否定技术去刺破公司的面纱,目的正是出于对消极股东提供必要保护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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