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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实证探析(4)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4)公司缺乏犯罪能力

  公司犯罪时丧失独立犯罪意志,全部由股东控制其行为。应当否认其人格。如存在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一人公司、名为公司实为私营独资与合伙情形下的公司犯罪行为,公司沦为股东的附庸,实施犯罪行为时已不是公司意志的反映,必须否认公司法人格,进而追诉操纵其犯罪的股东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否认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严重违法的后果,单位犯罪后如符合刑事责任中法人人格否认范围,受害人通过何种途径追究构成犯罪的股东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其一、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对未触犯刑律的公司股东是不能以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追索的,在刑事责任中揭开公司面纱情形下,可另行在法院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从理论上讲消极股东不应承担终局的侵权责任,但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无法判断股东过错,应当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后,消极股东再向积极股东进行追偿,填补消极股东的损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终救济措施。因此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范围,统一适用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信息监控体系,建立公司法人否认司法审计制度,才能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责任有限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有机平衡,维护法人制度公信力。否则将会冲击公司法人制度,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剧公司的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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