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营业执照 >
工商总局称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乱收费
www.110.com 2010-07-08 23:00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三日电(记者刘长忠)针对领取和换发的个体工商户的四年有效期即将期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二00三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期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
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通知强调,换发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明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换发营业执照的范围,对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借机强行换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