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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琼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上诉一案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藏刑终字第00007号

  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琼,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捕前系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拉萨市中和国际城A座10幢。因行贿一案于2001年10月4日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央 金,系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文革,系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琼犯虚报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尼玛扎西、尼玛次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琼及其辩护人央金、孙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6月份被告人蒋琼为了注册登记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拉萨华通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拉萨市金珠西路工业用地143亩,按评估事务所评估价1430万元租给被告人蒋琼,期限30年。被告人蒋琼分别于1999年6月5日和6月20日以1000万元和430万元分两次付了款(实际未付1430万元)。被告人蒋琼用租用土地使用权及两张收据和已付太阳岛装修款894500元的收据,到西藏自治区会计事务所验资。会计事务所于1999年7月8日出据了验资报告。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蒋琼、肖万金、陈兴全三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蒋琼出资8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6%;肖万金出资5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6%;陈兴全出资1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被告人拿着以上手续到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因当时被告人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转到被告人名下,同年7月14日自治区工商局只发了副本,同时还要求被告人将土地使用权转入自己名下才发正本。被告人蒋琼在土地使用权无法转到其名下的情况下,于7月23日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人蒋琼以30万元购得堆龙德庆县乃琼镇岗德林村4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6日被告人蒋琼将购得的土地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7156300元,使用权为50年。被告人持该评估报告,第二次到自治区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验资后到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正本。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区会计事务所旦增赤烈、王怀成、王鸿春,区工商局王长发、巴桑次仁,证人龙爽等证言;土地租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文件、西藏自治区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等。

  2000年12月4日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蒋琼以在拉萨建设牦牛食品生产线为由,向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申请贷款2200万元。随后被告人将在堆龙德庆县乃琼镇岗德林村购买的465.731亩的土地( 该土地评估为2715.63万元)作为抵押,银行经自行评估按1000万元抵押值计算,拟抵押贷款700万元。同时四川省绵阳金海集团为其贷款1300万元提供了担保。并称企业已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即分别汇入江苏订购钢材款516万元(实际未付)、设计费185万元(实际只付5万元)、征地费31万元、平场费132万元(实际只付4万元)、项目研究费72万元、工资79万元、用于装修工程94万元。再加之新西兰阿富科公司设备投资6330万元及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已达到乡镇企业自筹资金20%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审贷会同意向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同年4月中旬农行派康昂东路支行副行长安红英与被告人蒋琼一同前往四川绵阳金海公司,签订了1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同时被告人蒋琼指使本公司工程部经理许国兴前往江苏苏净集团,与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书,谎称已付预付款516万元,并开具了516万元收据。签完合同两人一同去了苏州苏净集团了解生产情况和履行合同能力,同时安红英将合同书和已预付款516万元收据复印件带回拉萨。4月24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贴息贷款2000万元。同年7月26日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堆龙德庆县开发区内500亩工业用地以50万元出让该公司。

  被告人蒋琼取得贷款后,汇往苏州1500万元,付苏净集团货款,因货款价额过高和厂房未落实,后将1500万元和494余万元转往四川省绵阳市以自己名义存入农行、中行、工商行、建行。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堆龙德庆县467亩围墙费;1280850元用于购买“宝马”740型轿车一辆(购车价118万元、购置税100850元);55000元用于购地下车位;113580元用于购买劳力士手表三块(购买价分别为55840元、18400元、39340元,其中18400元男式手表未追回);52020元用于购买钻戒1枚、钻石项链1条;659856.90元用于在绵阳购房二处(其中一处购买价为539856.90元和另一处从杨大胜手中以12万元购买);康昂东路帐户余额52852.48元;追回现金50600元;四月至七月份工资及六月至八月份支出帐238998.86元、帐面余额1285905.42元;付刘洪贵购本田车欠款20万元;还肖万金100万;摄像机1台、手提电脑1台,合计38000元;还基金会40万元;付堆龙土地款20万元;还许国兴、徐芳、陈兴全合计43567元;追回款项12360629.31元。以上共计19240837.01元。其中759162.99元无证据证明款项去向。案发后追回“宝马”740型轿车一辆、房产三处、劳力士手表二块、钻戒1枚、钻石项链1条、康昂东路冻结帐户余款额52852.48元、摄像机1台、手提电脑1台、藏AB5279号长安面包车一辆,共计14580870.31元。未追回的5419029.69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购买房屋的合同及发票;设计费收据、购车、车库及车辆购置税发票;购买三块劳力士手表及购首饰发票;现金支出帐页及还款记录、电汇单、自带汇票、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原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许国兴、江苏苏净集团钢结构分公司经理许伟荣、个体户钱钧、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朱正钧、堆龙德庆县土管局会计次仁普赤、长安肉联厂的法人杨大胜、区外经贸厅对外经济管理处处长达瓦次仁等证言及土地使用证;2000年1月6日区计委(2000)01号会议纪要、藏农财字[2000]51号文件、新西兰阿富科公司的证明材料、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征地建厂的请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书、农行康昂东路支行副行长安红英、农行区分行信贷管理处处长张军在法庭上的证言;西域牦牛食品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农行于2002年6月20日的贷款情况调查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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