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赵某等三人出资成立永隆商贸,1999年初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核发企业法人,50万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空调器、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的批发与零售,1999年12月底公司赢利15万元,3人按比例分配了利润,2000年1月该公司购进大批电器,不久电器大幅度降价,到2000年底公司亏损了20万元。随后,公司向银行贷款40万元来扭转亏损局面,不料又一次亏损。2002年在没有任何营利的情况下,为了收回投资赵某等在公司提取2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至2002年12月公司总债务为40万元,其实有资本不过30万元。银行认为永隆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承担债务的最高限额也应是50万元。目前总债务为40万元,在注册资本之内,永隆公司应当足额清偿。除现在资本30万元之外,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赵某等人补足。而赵某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就是以投入的资本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剩多少资产就还多少债,他们个人不负责。协商不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
评析:赵某等人随意抽回资本,在没有任何营利的情况下,以部分注册资本做为利润分配,严重违背了《》的有关规定,赵某等人应当将非法提走公司20万元的资本还给公司,使公司的资本额恢复到50万元;只有在此前提下他们才可主张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公司法》上有所谓“资本三原则”的“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减少注册资本。
法人成立的核心要件是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债务只能以法人的财产承担,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嫁到其成员身上,法人的责任与其成员的责任完全分离的,这就是法人的独立责任,也是法人的有限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人随意抽回资本,以部分注册资本作为利润来分配严重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赵某等应将非法提走公司的20万元退还公司,使公司的资本额恢复到50万元,只有在此种前提之下,他们才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以5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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