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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www.110.com 2010-07-08 21:23

【摘要】
    管理层收购起源于西方母子公司的分拆和资产剥离,而在中国则被用于国有股的退出和减持,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则的缺失,已演变成管理层瓜分国有资产的一场盛宴。管理层收购虽然构成对传统股份公司两权分离原则和追求股份上市目标的背叛,但这种背叛可以起到纠正传统公司法中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效果,同时为提供了一种退市机制。要在中国公司中实施真正意义的管理层收购,首先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排除管理层收购主体和收购资金方面的法律障碍,健全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一、理论基础:经济学视点与法学分析 

  (一)管理层收购概念的界定 

  管理层收购,源于英文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又称经理层收购、管理者收购。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首次提出了该概念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即处于管理企业地位的人收购企业。[1]  

  自莱特之后,经济学界对管理层收购的概念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 LBO)的一种特殊方式,当运用杠杆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时,此时的LBO就演变成了特殊的MBO。[2] 在这个意义上,管理层收购也可称为“管理层融资收购”。[3] 也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管理者为了控制所在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4] 还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不仅包括融资收购,也包括自筹资金收购,因而将管理层收购表述为“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靠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最终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5] 按照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商务词典》,管理层收购则被定义为“公司管理层收购完公司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管理者从者手中回购股权的过程”。 

  一般而言,管理层收购具有如下特征:(1)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收购完成后,收购者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2)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支付通常是通过融资来完成,这是因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常不具备雄厚的资本,但具有较强的组织运作资本的能力,融资方案必须满足贷款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权益人带来预期利润,同时这种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3)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公司往往是拥有巨大资产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公司。通过管理层收购管理者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控制权和资产结构以及业务的重组和整合,从而达到节约代理成本、获得巨大的现金流并给投资者带来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目的。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适于采用管理层收购计划,即使满足部分相关条件,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操作欠规范,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要么无法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要么出现投资亏损等等。(4)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由一个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因为管理层收购是通过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股份,减少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或收购控制股东所持股份来控制公司。但经营一旦时间后,该公司可能最终还会寻求机会成为上市公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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