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76年之「职工参与决定法」(Mitbestimmungsgesetz, MitbestG)[38]:就职工参与监事会经营层次的问题,更明确的加以规定,即一般公司监事会所依据的法律是「职工参与决定法」,监事会由数量相同的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每个公司监事会依据职工人数不同,其监事人数亦不等,监事会的规模视公司职工人数而定;即超过2千人职工之公司或关系企业,应依职工之人数决定监事会成员数目之组成。在职工人数为2千人至1万人的「中小型企业」,选举12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6名;在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但不超过2万人「大型企业」,选举16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8名;在职工人数2万人以上的「超大型企业」,选举20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10名;即无论监事会之成员多少,股东与职工代表均各占半数,所不同的仅是职工代表中,雇员代表与工会代表之员额不同。公司可在章程中适当增加监事名额,在职工监事的席位部份保留给企业的工会[39],在12名至16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保留2个席位给工会,在20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中,保留3个席位给工会(德国职工参与决定法第7条)。职工监事包括公司雇员代表和工会代表,都经过民主选举。职工人数在8千人之内的公司,原则上直接选举,但亦可先初步选举代表,再由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雇员在8千人以上的公司,法律规定实行先选举代表,再间接选举监事会成员,但如职工大会多数票表决采直接选举,亦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德国职工参与决定法第9条)。监事会的股东监事在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上由股东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之主席
监事会之主席与副主席,在监事会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由监事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要求取得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如第一次会议上没有获得所需的多数票,则在第二次会议上,由股东监事选举主席,职工监事选举副主席(德国参与决定法第27条)。德国「职工参与决定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大大提高公司职工的实际参与公司治理能力,但须注意在监事会中投票表决权仍然偏重于股东,此表现在:第一、监事会的主席必须由股东监事出任;第二、由于监事会的成员是偶数,因此当双方表决票数一样,出现僵局时,一种办法是由监事会主席拍板定案,即监事会主席享有额外一票追加权,另一种办法是举行第二轮投票,但监事会主席享有两票表决权[40].监事会有权罢免董事会董事,选举董事需要三分之二多数,如果没有出现这个多数,就成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经此程序仍没有达到绝对多数,监事会主席在重新表决时有第二票权利[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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