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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股东大会成“大股东会”(4)
www.110.com 2010-07-08 21:08

  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是在没有监事会的制度环境下设计出来的,而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存在着监事会,这就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也不应取代监事会,更不可能享有美国独立董事所享有的那么多权限。独立董事的主要权限应限定于《公司法》载明的董事会职权中的关键部分,如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从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因此,只要独立董事在《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运作,不侵占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就不会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发生职权撞车的问题。

  对高管要奖罚鲜明

  为遏制公司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以及“五九现象”、“四九现象”的滋生蔓延,新《公司法》必须进一步健全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首先,要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对于预防和制约经营者滥权,强化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代表诉讼当事人、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资格、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代表诉讼费用、原告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当前,人民法院亦应积极受理各类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其次,建立与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公司法》应对传统的经营者工资制度与奖金制度进行创新,允许公司自主推行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制和股票期权制等长期激励机制。为规范上述激励公司经营者努力经营的“金手铐”行为,还正当经营者以清白,还广大职工和股东以明白,《公司法》应当原则规定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为鼓励经营者大胆行使经营自由裁量权,建议尽快导入经营判断原则和董事经理责任保险制度。

  此外,针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公司法》有必要确认控制股东的对小股东所负的诚实义务,严格在资产、人员、财务、公司治理机构与公司业务等方面划清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边界,杜绝母公司漠视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把子公司视为“取款机”、“担保器”的非法行为。在总结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等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公司法》应当规定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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