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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09 11:28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呈现出活跃的态势,利用离岸公司实现并购也成为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的选择模式之一。本文结合离岸公司的特点分析了其中的动因,并在我国目前的投资法律环境背景下讨论了这一模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完善立法和监管对策。

  [关键词]离岸公司 并购 企业 法律分析

  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法区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离岸公司在下述方面具有比其它地区的公司更大的优势:享受注册地的低税率甚至只须缴纳年度管理费、设立便捷、具有保密性、无信息披露义务等,因而很容易成为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内企业利用其进行外资并购,规避我国法律,甚或扰乱并购秩序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工具。所以,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应当对利用离岸公司从事并购活动的模式给予高度重视。

  一、外资与国内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的动因及模式

  与国外的并购法律相比,在我国通过股权交易而完成的并购活动的法律限制较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面临种种不便,使得投资者绕道离岸金融中心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分析其动因,除避税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规避东道国法律严格的管制规定,方便收购并提高资金流动性;隔离在华经营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而国内企业为了扩大融资渠道、吸引外资,往往也愿意注册离岸公司,便利外资并购。

  (一)规避东道国和投资国的法律和政策的管制

  1.规避我国外商并购的相关法律,增强资本的流动性

  我国对于外商投资和并购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在任何形式的并购中都存在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制度,包括审批机关、登记机关以及其它如海关、商检部门的审批。通过离岸公司的运作,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均可以达到规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国内企业通常采取与外国投资者达成协议,由国内企业在离岸中心注册离岸公司,再由外资进行收购的方式。如此一来,这种公司之间的并购属于发生在两个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从而规避我国对并购企业的管辖权。

  另外,在国际投资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在投资之初在离岸金融中心对具体的项目分别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当在华投资的项目成为收购目标时,只需通过购买海外具体的子公司就可以达到并购的目的(注:马栋巍:《外商投资企业在岸并购法律实务初探》,《上海证券报》2003年2月25日。)。这种方式使得外商可以完全避免适用我国较为严格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而仅通过境外子公司的合并、分拆,或转让子公司的股权来达到并购的目的。此外这种方式还有助于提高外资的流动性。

  2.外资规避外资母国(资金来源地)的管制

  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离岸公司规避母国投资政策上的限制。例如,台湾反对企业向大陆投资,台湾投资者往往注册离岸公司以避开台湾当局的规定,借助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大陆企业进行并购。鉴于离岸公司的保密性特点,一般台湾当局无法获得足够证据对其进行处罚(注: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潜在风险与对策”,//www.moftec.gov.cn/article/200405/20040500219779_1.xml.)。

  (二)实现境外上市融资

  公司利用跨国收购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内企业借壳上市,意在筹集海外资本;二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融资,意在以低廉的收购成本获得超额的回报。

  就国内方面而言,由于我国民营企业上市受到很大限制,审批程序复杂、耗时和相对不够透明,国内企业往往利用离岸公司在境外借壳间接上市,规避国内的管制措施,尽早融得大量资本。目前,国内企业借壳上市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其中一个主要的途径是,先在海外的某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收购外国某交易所的一家,再通过该上市公司以外资的身份反过来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在这一系列收购的运作之下,国内企业在掌握控制权的情况下,将其财务报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实现了海外借壳上市融资。

  在外资并购方面,国外公司收购国内企业,再通过控股公司包装上市获利也是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惯例。近年来,外资并购在主体和对象上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实施并购的外资主体除了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外,还出现了一种具有投机性的金融资本;而并购的对象也从过去一般性的国有企业转向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骨干型企业。在并购获得国有企业的控股权后,外方在离岸中心注册一家控股公司并将其在境外上市融资或者把所持给其他外商。为了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外资可以只采取合资控股的方式,收购国内企业51%的股权,从而形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外商只需要先垫付很少的资本就可以成功地实现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达到控股地位。外方再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注入离岸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就可以凭借我国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等大量的无形资产和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优势“募集到其收购成本5-10倍的超额回报”(注:刘李胜著:《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2 月第1版,第144页。)。

  (三)避税

  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合理避税是大部分离岸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外资并购背景下设立离岸公司也与此目的有关。在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国企非流通股,并不必然改变原上市公司的内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我国对外资并购企业以25%为界限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低于该界限的外国投资者而言,由于其被认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直接投资所承担的境内所得税并不在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内。由“企业所得税”所引发的双重征税无法按税收协定的相关间接抵免条款予以减除,无形中阻碍了部分外资并购的进程,加大了并购成本(注:厦门大学财政系:《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涉税政策探讨》,摘自:《WTO与法治论坛》,//stwto.shantou.gov.cn/luntan/article/55.htm.)。

  若外国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则只需交纳每年的管理费,无需再缴纳其境内所得税。此外,外商在兼并我国企业后的利润也可以转移到离岸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公司税收上的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对国内企业来说,注册离岸公司后重新返回内地并购其它企业,不仅可以享有离岸注册地税收上的优惠,更可以以外资的身份享有国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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