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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09 11:31

内容摘要:是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方面作出专门的规定,本文试从资产收购与相近概念的比较,对资产收购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资产收购 兼并 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公司通过资产收购方式达到对外扩张的目的,逐渐成为公司寻求规模化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s,sale of assets),又叫营业转让(sale of undertaking),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1]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采用资产收购方式可以避免卖方公司向买方公司转嫁债务。通过直接承担责任和通过股权收购间接承担责任的资产重组方式,都是无法与资产收购的优势所比拟。

一、资产收购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区别

1、 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2、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

(1)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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