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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何日才会走出灰色地带
www.110.com 2010-07-09 14:03

    近来,国家将放开的说法不时见诸报端。央行最近公布的一份报告称,2004年,企业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大量增加,民间借贷利率明显上升,同时,央行在这份报告中还首次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一表态随之调高了人们对民间融资未来发展的期望,期待着民间融资早日引入合规渠道。
生命力旺盛的草根金融
  “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可能是对民间融资的一个比较贴切的比喻。民间融资由于是产生和生存于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也被称为草根金融。央行的调查报告也证实了民间融资不容忽视的规模: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有估计称,我国民间资本接近2万亿,这些资本通过民间融资进入任何领域都是一股强大的力量。
  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人民银行将民间融资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
  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
  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随着民间融资的活跃,一些地区还出现了“调剂商行”这种类似地下钱庄的机构,利用存款、流通物资、二手房、二手车的抵押进行资金调剂;在一些行业内出现了“商业信用交易体系”这样的新兴机构,以会员制封闭管理的方式打造资金链,民间融资的形式不断翻新。
  说到民间融资,不能不说民间融资一直非常活跃的温州。据温州市银监局介绍,温州地区民间资本规模在1500亿—2000亿左右,其中投入民间借贷的估计超过350亿元,今年的平均利率大致在11%,2004年温州的民间借贷利率在14%左右。致力于研究的经济学家王靖在浙江地区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他一直希望以浙江为基础建立起一套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定价模式,但这项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他介绍,在浙江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台会”这种民间渠道,在融资时通过“联保”这种方式保证债权的最终追索权。经过多年实践,温州民间借贷形成了一套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在有限的社区范围内熟人借贷,互相知根知底;二是手续简单,全凭个人信誉;三是利率随行就市。
  有人将民间融资比喻为一个正在迅速长大的孩子,而正是“资金供需两旺”为它的生长提供了充足的营养。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据有关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在国家去年加大宏观调控时,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另一方面,社会财富逐渐积累,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目前已超过12万亿,民间资本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仅温州地区民间资本就在2000亿左右的规模。在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投资渠道却相对狭窄。在人民银行已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民间融资的法律空白
  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负面内容。央行此次“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一表述,使人们认为民间融资有望走出灰色地带。
  说民间融资处于灰色地带是因为民间融资一不留神就可能滑入或被划入“非法集资”的雷区,在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存在着难以界定的灰色地带,甚至有人开玩笑:“说你非法,你就非法。”在记者的采访中,没有人甚至包括央行和银监会的一些官员也不能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分界线,法律界定不明确成为了民间融资发展的首要障碍。
  目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主要打击的是高利贷;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纳入到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
  间融资主要有和债权融资这两种方式。股权融资因为涉及注册公司和分红的问题,主要有和为依据,一般比较标准化和规范化;而债权融资则很容易走入高利贷或非法融资的误区。以曾经名噪一时的“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为例,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获罪,当时判定他有罪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孙大午一案曾得到相当多人的同情,据报道,孙大 午向内部职工和周边居民所吸收存款也用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孙大午曾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未果。对孙大午案,有人质疑,孙大午所在大午集团发展良好,并解决了当地就业,对这种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用刑法来管制有过严之嫌。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的弹性,如果从严执行,将有许多民间融资被划为非法集资,也会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因为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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