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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问题(3)
www.110.com 2010-07-09 14:43


  在中国,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证券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资金短缺的严重束缚,即在科技产业化的强烈促使下,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和投资机制的时机与条件也日趋成熟。历史地看,我国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风险投资。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以创业投资支持迅速变化、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的问题。同年,国内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此后,即陆续出现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至今已逾百家。不过,从总体上说,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还处在初创或起步阶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还很微弱。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及科技信用社等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转化为生产力方面的贡献度仅为2.3% ,其余 97.7%依靠单位自筹、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和银行信贷资金来解决。

  为顺应科技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后应如何推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应该优先解决哪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鉴于风险投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极端重要性,对其发展,一方面应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要有紧迫感乃至危机感;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环境,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蛮干。如上所述,在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风险投资的发展至今也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现在虽可实施“跨越式”的发展战略,但必要的市场机制环境、法制规范、企业制度、资本市场配合等必要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否则风险资本就没有运作的环境与空间,其“投入—退出”机制也将无从建立起来。而这些条件的具备,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更不是“急”能解决问题的。我认为,从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现实情况和客观需要来看,发展风险投资似应遵循“规范制度、创造条件、稳步有序推进”的思路或原则。
  所谓规范制度,就是从制度建设入手,特别是根据国际经验,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规范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法规及其相关的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涉及到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等多项法律,我国在制定、颁布实施以上法律时,尚未充分考虑到发展风险投资的客观要求,故有一些条款不适用于风险投资的运作,需抓紧修改完善,并考虑和逐步研究制定专门针对风险投资运作的《风险投资法》。鉴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还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对某些现行的制度和政策作相应的调整。诸如研究制定对风险投资的政府担保制度,设立政府担保基金;建立投资风险保险制度,以便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有条件地对民间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的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等。如此,一方面通过政策支持,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激励机制;同时又通过法制规范,促进风险资本的有序运作,达到鼓励与规范管理的双向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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