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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浅探(3)
www.110.com 2010-07-09 14:21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约定期限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代建单位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将资金计划下达给代建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使用。

  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3、奖惩措施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参与该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参与该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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