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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政府投资前应设计好制度(2)
www.110.com 2010-07-09 14:21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直接受益者,理应是建设的主体。但是,建设主体不一定是投资主体。改革以来,我国农民收入虽然大幅度增加,但农民整体上收入水平还比较低,1998年以来农民收入长期徘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民不具备经济上的投资能力。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公共投资。尽管在现阶段条件下,可以考虑在新农村建设中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来建设新农村,但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通讯、能源、用电用水、公共卫生和活动场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新农村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普遍属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性的,缺乏市场盈利性,因此,应由政府为主来投资建设。

  从全国来看,各级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最重要投资主体,但对于不发达地区,则应主要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增强中西部地区建设新农村的投资能力。无论是地方政府投资,还是中央政府投资建设新农村,在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关键要确保投资的有效性。要做到这一点,在投资下达前应创新思维,突破现有制度的局限,设计出有效制度和机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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