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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北首例公司解散案” 看 “公司僵局”
www.110.com 2010-08-04 14:26

  (下文中打“”语句:大部分为某原文中表述,本文变换其语境使用之,依法不构成剽窃;极少部分“”加粗的内容系本文为强调所用。)

  近日,在内部参考资料上,读到署名为某律师的《湖北首例“公司解散”案考问法官的价值取向》一文。读罢如梗在喉,作为该文所引用案例的代理律师,针对其中的若干观点,提出如下想法与作者商榷。

  一、对基本案情的充实与澄清

  既然栏目的名称是“由案说法”,且文章也确实是对一个未决案件提出“建议”,提出“判决之选择”。则可知,作者作文的目的不仅是提出一个法学上的问题,更是希望通过分析问题,试图解决问题,或者说是引导着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都知道,作为一个分析的基础,案情尤其重要。需要澄清的是本案的真实情况如何?也就是如实地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何为案件的真实情况呢?作为一个人,就如同讨论“诚实信用”一样,要本着开诚布公的心态,对主要的关键的情节,不虚构,更不能隐瞒。本文系内部参考读本,面对的是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一个听来、读来的案情,我们要去伪存真已属不易,但毕竟依靠法律逻辑素养上,我们可从某种程度上戳穿谎言,还部分真实。但是对于一个故意隐瞒部分情节的所谓“基本案情”,尤其是缺乏关键案情的时候,我们却往往无法自知被忽悠。此时,部分的真实,只能称为“不真实”。所以有人说,在分析一个案件之前,基础是还案情真相。

  Z某与W某共同组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且分别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后W某以Z某侵占、挪用公司大额资金为由,多次举报至公安局。但公安局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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