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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证据交换
www.110.com 2010-08-04 15:18

  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在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

  1、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证据交换与其他民事、经济案件中的证据交换稍有不同。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庭前交换证据,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破产清算案与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庭前交换证据的根本不同点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不存在上诉和二审问题,因此,这种证据交换一次完成。

  2、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证据交换必须在庭前进行。这是证据交换的时间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涉及某些具体的纠纷需要开庭审理的,就存在庭前交换证据问题。之所以必须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主要是保证诉讼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3、这种证据交换必须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未经法院主持,纠纷各方私自交换证据的行为对法院而言不产生证据交换方面的效力,因而也不可能具有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

  4、这种证据交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自己明确的民事请求,首先要将能够证明自己民事请求成立的所有证据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主持交换给诉讼对方当事人。这里应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当主动地将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毫无保留地向法院提供,并交换给对方。当事人虽已掌握了证据,但是故意有所保留,想在诉讼过程中收到出奇制胜之效,这种所谓的诉讼计谋在未实行证据交换规则情况下还可以用一下,但在实行证据交换规则情况下则不再适用,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这种证据交换的基本功能就是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这对引导争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证收收集,展开诉讼活动,显然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焦点问题进行证据的核实等诉讼活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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