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清算原则的必要性
(一)实行合并清算是适应关联企业破产公平与效率的需要。我国的关联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资产混同、账目不清、经济利益一体化的现象极为普遍。在控制公司的支配下,关联债务、相互担保、利润操纵、隐匿资产、欺诈逃债等行为突出,加之职工队伍庞大,安置、维稳任务重,无数的社会问题、问题交织在一起,关系相当复杂,各种利益的平衡难度大,如果适用传统的分别破产清算,不但难以公正保护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因控制企业与其从属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分别进行,使用的是两套人马,占用的是双倍资源,支出的是双倍的费用,必然导致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破产成本巨大。而通过合并清算,将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使所有债权人在同一个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可以使控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能够彻底退去市场,不给社会留下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能够确保社会次序稳定。另外通过合并清算,管理人只有一个,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一并进行,可以大大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节约资源,也能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二)实行合并清算是弥补关联企业破产“揭开公司面纱”和“从属求偿”原则功能不足的需要。国外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创设出了一系列救济制度,其中以“揭开公司面纱”、“从属求偿”、“实质合并”原则最为重要。“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在具体的个案中揭开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面纱,否定公司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适用范围最广,不仅在破产法领域适用,而且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税法、反不当竞争法等领域适用。也正是因为其适用领域过于广泛,在日益复杂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上针对性不足,有些捉襟见足。“从属求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其避开个案中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也不在于拒绝关联公司的求偿,仅对其求偿顺序作出特殊安排。也正因为其适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存在债权的特定情形,不足以规制整个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实质合并”即合并清算原则适用于母子公司或控制企业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的情形。在关联企业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关联企业破产事件频繁出现,合并清算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力度较上述两原则更为有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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