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救济的思考
意图利用人人格的特点,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笔者就此对清算制度的补缺提出一些建议。
(一)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创于美国法院的判例法,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是为应对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提出的。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害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也开始重视解决有限责任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弊端,德国确立了所谓“直索”责任,日本则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的一项共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补充,其法理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是严格恪守。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熕痉ㄊ导中曾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援用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及至2002年12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提出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指导规范意见。他指出:“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此,我国司法界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确认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这就使得我们对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义务主体未依法清算时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恶意解散行为,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二)引入债权侵权行为理论
李国光在上述的讲话里还指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这对认定股东违反“禁止欺诈”的法律原则,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论以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救济提供了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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