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清算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并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清算制度应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而清算法律责任又是公司清算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理想与现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的理想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或股东大会组织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最后办理注销登记,此为普通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此为特别清算;如果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为破产清算。普通清算??特别清算??破产清算构成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基本框架,三种模式的相互衔接与呼应也为股东、债权人在公司清算方面提供了各种不同的选择。立法所确立的这种理想清算模式,在现实中却难以实现,从实践中的大量实例来看,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的。
对于破产清算而言,由于有《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调整,破产程序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且由于司法力量的介入,使得清算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均有章可循,但是对于非破产清算而言,现实中大量的清算违法行为的责任无从追究,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些违法行为主要的现实表现是:
1、公司宣布解散或停止经营后,股东或公司不自行清算,甚至拒绝进行清算,更有些公司反而以公司仍然具有法律资格为由,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债务。
2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而被迫终止经营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但不清算,反而利用一切便利条件占有处置公司财产最后形成财散人走的状况。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停止经营前大肆私分、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假意清算,最后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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