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以后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法院应当区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当事人。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9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9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3.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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