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
- · 公司清算纠纷
- · 债务如何清算
- · 公司清算组织到底是个怎样的组织
- · 公司清算方案的效力如何?
- · 公司清算方案内容
- · 企业清算程序和特点是什么?
- · 清算人的责任免除和解除
- · 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
- · 非破产清算的分类
- ·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