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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都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律师认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33%)依法计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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