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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公司清算的前置性程序。但解散后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才能最终消灭人资格。我国《》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规定不仅不完整,而且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借鉴各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 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法人格终止,清算人

  一、公司解散、公司清算与公司法人格终止的关系

  “解散”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分散集合的人群、取消团体或集会。公司解散,亦含有分散因组建公司而聚集到一起的股东、并取消公司法人团体的意思。但意义上的公司解散与一般人理解的解散并不完全相同。意义上的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行将进行清算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只维持(也只能维持)较短时间,当依法组建的清算机构成立后,已解散的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格丧失。显然,公司解散比一般文学意义上的解散要复杂一些。按法理,“公司解散”的应有含义是:(1)解散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成立过的公司不存在解散的问题;如,一个从未正式合法登记过的所谓“公司”,一经发现,是要被政府有关部门加以取缔而不是“解散它”的。(2)公司解散发生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否则,公司一般不会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而是将长久、持续地经营下去;(3)公司解散之后仍存续一段时间,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当解散后的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最终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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