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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的特点及其有关的会计问题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后,它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变更与终止。企业终止,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清算,是指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它原因停止正常经营,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1997年7月30日,制定和颁发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优化资本结构,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中的会计工作,对指导清算会计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底,我国在册的各类企业已达735.71万户,其中,国有企业207.83万户。1997年当年因各种原因终止注销的企业达101.71万户,其中,破产注销的国有企业675户。统计资料表明,在97年一年间,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已达到现存企业户数的13.82%,在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中,破产清算的企业甚少,而普通清算则是大量的、经常的。对普通清算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已成为构建清算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任务。本文拟从分析普通清算的特点入手,对普通清算的几个会计问题试加探讨。

  企业清算依照清算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称破产清算,它是指清算组直接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以破产还债为目的的一种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它清算。它是指清算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之下,以清户还债和分配剩余财产为目的的清算。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其它清算。与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清算的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四)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完毕,原有企业都要归于消灭,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但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上看,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却根本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对未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不再清偿,对债务人实行免责。普通清算则不同,在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鉴于普通清算有着不同于司法清算的特点,决定了普通清算在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几个方面与破产清算会计也有所不同。

  (一)普通清算的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核算的具体化。破产清算会计的要素,分为三类,即资产、负债和清算损益,其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清算损益

  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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