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别清算是指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环节,当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或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疑时,依法院的命令开始的清算程序。该程序引入了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和债权人会议的内部制约机制,在适用条件、程序启动等方面也与普通清算有所区别,能够有效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非破产终止;特别清算;普通清算;破产清算
特别清算是相对于普通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特别清算由于其在强制性和透明度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普通清算的不足,对公司终止后逃避清算、逃避债务的现象可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特别清算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构建完整科学的特别清算制度。
一、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
特别清算作为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清算制度,在适用条件方面应当考虑弥补普通清算程序缺乏强制性的不足之处,同时还要克服破产清算在时间和费用方面成本过高的弊端。因此,特别清算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公司在解散之后没有按期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当公司在解散之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时,即可适用《》第184条规定启动特别清算程序。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弥补破产法规定的不足。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当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实际上很难举证债务人资不抵债,因此该规定若严格执行必然会限制乃至剥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利。特别是当债务人解散后不组织清算便分配剩余财产、处于事实上终止公司的状态时,势必将债权人置于既难以通过给付之诉实现债权,也难以通过破产之诉维护自身利益的境地。有了特别清算制度的以上规定,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就大大降低了。债权人只要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违反解散后的登记和清算义务,就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了。相应地,作为配套措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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