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解散清算及司法救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其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其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出现不依法清算的情况可以采取司法救济手段。
[关键词] 公司清算;司法救济;手段
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181条—191条11个条款规定了的公司的解散原因和清算程序,这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终结的一个途径。从公司终结的途径来看,可以通过两个方式终结。其一、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具备公司法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由本公司股东、董事等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费用且分配剩余财产后注销公司。其二、通过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终结。我们今天探讨的是公司注销终结的第一个途径,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自行终结。
一、公司解散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公司法181的规定,公司解散大致分两类情形: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指因股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解散,公司法181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即使营业期限未届满,章程规定出现一定的情形,公司解散);(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出现章程约定以外的原因,可通过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均属任意解散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成立清算组履行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清算程序,公司分立、合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九章的规定进行操作,其操作程序相对于第十章的清算程序简单,只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即可。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基于国家有关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公司法181条(四)、(五)项即属强制解散的情况。公司法181条(四)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其一违背公司法的行为,比如:公司法199条规定注册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文件等情节严重的;公司法212条规定的无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都可被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其二、违反其他的行为,比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0条生产销售淘汰、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其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比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按规定年检以及超项经营等行为都可以被吊销执照。
181条(五)中“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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