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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浅论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机制。公司进行解散清算依据的是《》的相关规定,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效力;公司的破产清算则根据《破产法》进行并实现其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任何一种清算程序的适用均能达到公司退出市场的效果。但在某些条件下,适用解散清算程序的公司必须转向破产清算,才能完成公司债权债务清理的目的。作者就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程序转换的相关问题,从司法实务角度进行研究,包括两类清算程序转换的条件、程序转换启动的相关问题,以及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程序中既有法律事实的评价和衔接等。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结解散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1] 。按照引起清算的原因,特别是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标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2] 。在我国的《》理论阐述中,一般将公司的解散清算等同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作为破产清算的对称。本文也在这一意义上论述公司的解散清算。

  由于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原因,我国对公司退出机制立法的重视一直不够。即便是 2005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 2006 年 8 月制订的、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已经解散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未主动进行清算的公司,仍然缺少有足够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致使清算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之效用。但是,随着最高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解散清算司法解释》)于 2008 年 5 月的公布实施,公司清算责任体系得以确立,由此产生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适用增多,必将导致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情形大幅增加。在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程序转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也非常多,本文就目前实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3]

  一、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司法》和《破产法》中,直接涉及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关系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文。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二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三是《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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