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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思考(一)
www.110.com 2010-08-04 14:36

  对公司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思考

  在全球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对资金、能源的重点倾斜,产业结构的重新调整,一些企业面临着财务、经营上的危机;另一些企业面临市政、规划拆迁,不能有效的持续经营,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不得不进行解散、撤销、破产的注销清算处理。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

  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涉及到企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正常经营所得处于征管软件、数据平台的重点管理范围之中。而由于目前企业注销清算操作不规范,税务机关对注销清算未有相关系统的法律法规,使日常注销企业的清算所得失去了税务控管。同时税务清算管理的部分失控,客观上容易诱发税务人员失渎职行为的发生。现就中小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管理,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注销清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的内涵为:企业进入注销清算期后,不再是连续经营,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各项资产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账面净值估价,许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适用,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此作为资产变现的依据。对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清算的,资产的现值需经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以资产实际处置,即以变现额为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清算过程中取得所得的计算公式,即: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此条款所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是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销清算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注销清算组的认定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而现实状况是:2007年常州市国税一分局注销企业达310户,注销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销清算根本没有成立清算组,也就不可能实施清算。且企业注销存在着存货、资产的未处理,或低价处理,事实上存有未结清税款现象。如注销清算都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与当前税收管理人员少、事务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如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清算,则注销企业存货、资产的未处理或低价处理问题,带来税务人员失渎职的高风险。

  2、注销清算的现值衡量问题。

  企业清算所得,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主要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和存货的定价。而现值衡量的确定缺乏法定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清算所得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为依据,在实际注销汇缴过程中,一般企业均以“存货库存结压、产品市场淘汰”等理由,采取“低价”转让(销售),或“存货损失”的方式处理存货、资产,达到少交、不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其销售额和清算所得额。

  另一些企业以投资形式,购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待市政规划拆迁获得最大的投资经济利益,拆迁之日即为注销之日,而实际注销结算处理时,对除存货外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未进行清算,更谈不上以全部变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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