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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问题(二)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四、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

  公司在进入解散程序后,未经清算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理论上,公司在处理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时,它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并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取代公司的民事主体和诉讼地位。但在实践上,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尤其是涉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的,公司往往无人管理,甚至人去楼空。侵占公司财产,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逃避清算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为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为了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股东大会无法或者不愿确立清算人员等问题,在《规定(二)》中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实际控制人。

  (二)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义务,若清算义务人逃避清算义务或者违法清算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公司法没有规定,只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是不完整的,从规范的实践效果上看,导致了大量公司解散而不清算情况的发生。依据民法学原理,法律责任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受的某种制裁。既然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织清算或者违法进行清算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那么清算义务人自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弥补了公司立法上的不足,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

  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公司解散清算与债权侵权行为理论的运用

  长期以来,关于侵害债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是现实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一旦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依据债的相对性,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但无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依照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债权属于相对权、请求权,而非如同人身权、物权等是支配权、绝对权,因而不属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债权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第三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债权属于相对权,但就其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具有不可侵害性,当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尤其是债权也体现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是逾期利益,但是如果债务得到履行,这种利益是可以实现的。在现代社会这种利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财富,所以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债权的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都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只有那些不法侵害合法有效债权的行为才可能产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所谓“不法”主要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股东等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如果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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