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清算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清算责任】清算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现代公司中,清算人除对公司承担责任外,还必须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责任。
日本《商法》第266条之三规定:(一)清算人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二)清算人就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文件(注:计算文件及附属明细表)上应记的重要事项做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相同。
但是,清算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款疏忽大意的,不在此限。
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第1款规定:“清算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承担因未履行假扣押公司资产完整的固有义务而生的一切责任。”
该法典第2395条规定:“在清算人的过失行为或者故意行为直接损害了个别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上述条款的规定不影响个别股东和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最早大清公司律第294条就规定了清理人对于第三者的不法行为之责任,清理人违背法律而分派公司财产,或公司负债过度而付出大宗款项时,对于公司之债权者,限公司所偿抵不足之数,也直接负担其责任。
虽公司己充免除,或其行为系据股东总会之决议,不得以此借口邀免。
随后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执行职务范围内,也为公司负责人。
因此,清算人对于清算事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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