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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至于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形逐步增多,但人民法院对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表现出审慎的态度,一般会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股东的申请。笔者认为,把股东排斥在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之外不符国际惯例。德国、日本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均规定了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强制清算。仔细分析一下第191条的规定,该条关于强制清算制度的规定仅是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来考虑的,未考虑到股东的权益。实践中,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出现,当公司解散后,有的股东要求清算,而有的股东拒绝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甚至不能召开确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于股东不能申请强制清算,股东之间的纠纷无法解决,公司的财产任意流失,或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财产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因此,法律必须设立救济渠道,明确股东可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从目前情况来看,可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除债权人和股东可作为申请主体外,笔者认为,主管机关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公司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后,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至于公司本身能否成为申请主体,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自愿清算的程序达到清算目的,但在实际中并不能排除公司股东在自愿解散后有关自愿清算达不成协议而却达成由法院强制清算的协议的情况出现,故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宜将公司本身作为申请的主体。我国《香港公司条例》第179条就规定了公司本身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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